一、进口准备
1.检疫准入
首先进行准入核查。进境水生动物须来自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已准入水生动物国家或地区及品种名单》。同时,食用水生动物应当从海关总署公布的指定监管场地进境。
2.检疫审批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前,需向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注意:
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详细填写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二、申报
1.报关单证要求:《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原产地证书、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贸易合同、提运单、发票等单证。
三、查验、采样
1.查验
海关工作人员根据系统布控下达的现场查验指令,实施现场查验,主要内容如下:
(1)核对货证;
(2)检查包装和标签;
(3)临床检查水生动物的健康状况;
(4)检查包装用水或者冰、铺垫材料是否带有土壤及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有害生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2.采样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口岸海关按照有关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对其实施采样,采样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未被列入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种类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2)无有效检疫许可证的;
(3)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
(4)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和货运提单上的收货人不一致的,实际运输路线与检疫许可证不一致的;
(5)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
(6)货证不符的,包括品种不符、数(重)量超过检验检疫证书载明数(重)量、谎报用途、无标签、标签内容不全或者与检验检疫证书载明内容不符的;
(7)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死亡且出现水生动物疫病临床症状的;
(8)临床检查发现死亡率超过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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